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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

    Part 85

    小說: 宋史 作者:Tuotuo 字數:8950 更新時間:2019-11-21 10:57:30

    秘書監兼國史院編修官、實錄院檢討官曾漸言:「改曆,重事也,昔之主監事者,無非道術精微之人,如太史公、洛下閎、劉歆、張衡、杜預、劉焯、李淳風、一行、王樸等,然猶久之不能無差。其餘不過遞相祖述,依約乘除,舍短取長,移疏就密而已,非有卓然特達之見也。一時偶中,即複舛戾。宋朝敝在數改曆法。《統天曆》頒用之初,即已測日食不驗,因仍至今置閏遂差一月,其為當改無疑。然朝廷以一代钜典責之專司,必其人確然著論,破見行之非,服眾多之口,庶幾可見。按乾道、淳熙、慶元,凡三改曆,皆出劉孝榮一人之手,其後遂為楊忠輔所勝。久之,忠輔曆亦不驗,故孝榮安職至今。紹熙以來,王孝禮者數以自陳,每預測驗,或中或不中;李孝節、陳伯祥本皆忠輔之徒;趙達,蔔筮之流;石如愚獻其父書,不就測驗晷景,止定月食分數,其術最疏;陳光則並與交食不論,愈無憑依。此數人者,未知孰為可付,故鮑澣之屢以為請。今若降旨開局,不過收聚此數人者,和會其說,使之無爭。來年閏差,其事至重。今年八月,便當頒曆外國,而三數月之間急遽成書,結局推賞,討論未盡,必生詆訾。今劉孝榮、王孝禮、李孝節、陳伯祥所擬改曆,及澣之所進曆,皆已成書,願以眾曆參考,擇其與天道最近且密者頒用,庶幾來年置閏不差。請如先朝故事,搜訪天下精通曆書之人,用沈括所議,以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積三五年,前後參較,庶幾可傳永久。」

    漸又言:「慶元三年以後,氣景比舊曆有差,至四年改造新曆未成時,當頒五年曆,乃差官以測算晷景、氣朔加時辰刻附《會元曆》頒賜。今若頒來年氣朔,既有去年十月以後、今年正月以前所測晷景,已見天道冬至加時分數,來年置閏,比之《統天曆》亦已不同,兼諸所進曆並可參考。請速下本省,集判局官於本省參考,使澣之覆考,以最近之曆推算氣朔頒用。」於是詔漸充提領官,澣之充參定官,草澤精算造者、嘗獻曆者與造《統天曆》者皆延之,於是《開禧》新曆議論始定。詔以戊辰年權附《統天曆》頒之。既而婺州布衣阮泰發獻《渾儀十論》,且言《統天》、《開禧》曆皆差。朝廷令造木渾儀,賜文解罷遣之。

    嘉定三年,鄒淮言曆書差忒,當改造。試太子詹事兼同修國史、實錄院同修撰兼秘書監戴溪等言,請詢漸、澣之造曆故事。詔溪充提領官,澣之充參定官,鄒淮演撰,王孝禮、劉孝榮提督推算官生十有四人,日法用三萬五千四百。四年春,曆成,未及頒行,溪等去國,曆亦隨寢。韓侂胄當國,或謂非所急,無複敢言曆差者,於是《開禧曆》附《統天曆》行於世四十五年。

    嘉泰元年,中奉大夫、守秘書監俞豐等請改造新曆。監察禦史施康年劾太史局官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循默屍祿,言災異不及時,詔各降一官。臣僚言:「頒正朔,所以前民用也。比曆書一日之間,吉凶並出,異端並用,如土鬼、暗金兀之類,則添注於凶神之上猶可也,而其首則揭九良之名,其末則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於《周公出行》、《一百二十歲宮宿圖》,凡閭閻鄙俚之說,無所不有。是豈正風俗、示四夷之道哉!願削不經之論。」從之。二年五月朔,日食,太史以為午正,草澤趙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食三分。詔著作郎張嗣古監視測驗,大猷言然,曆官乃抵罪。

    嘉定四年,秘書省著作郎兼權尚左郎丁端祖請考試司天生。十三年,監察禦史羅相言:「太史局推測七月朔太陽交食,至是不食。願令與草澤新曆精加討論。」於是澤等各降一官。

    淳祐四年,兼崇政殿說書韓祥請召山林布衣造新曆。從之。五年,降算造成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虧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八年,朝奉大夫、太府少卿兼尚書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刪修官尹渙言:「曆者,所以統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擇聖智典司其事。後世急其所當緩,緩其所當急,以為利吾國者,惟錢谷之務;固吾圉者,惟甲兵是圖,至於天文、歷數,一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謬,安心為欺,朝士大夫莫有能詰之者。請召四方之通曆算者至都,使曆官學焉。」

    十一年,殿中侍御史陳垓言:「曆者,天地之大紀,國家之重事。今淳祐十年冬所頒十一年曆,稱成永祥等依《開禧》新曆推算,辛亥歲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頒曆乃相師堯等依《淳祐》新曆推算,到壬子歲立春日在申正三刻。質諸前曆,乃差六刻,以此頒行天下,豈不貽笑四方!且許時演撰新曆,將以革舊曆之失。又考驗所食分數,《開禧》舊曆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曆差六刻二分有奇,與今頒行前後兩曆所載立春氣候分數亦差六刻則同。由此觀之,舊曆差少,未可遽廢;新曆差多,未可輕用。一旦廢舊曆而用新曆,不知何所憑據。請參考推算頒行。」

    十二年,秘書省言:「太府寺丞張湜同李德卿算造曆書,與譚玉續進曆書頗有牴牾,省官參訂兩曆得失疏密以聞。其一曰:玉訟德卿竊用《崇天曆》日法三約用之。考之《崇天曆》用一萬五百九十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為日法,玉之言然。其二曰:玉訟積年一億二千二十六萬七千六百四十六,不合曆法。今考之德卿用積年一億以上。其三曰:玉訟壬子年六月,癸醜年二月、六月、九月,丙辰年七月置閏皆差一日。今秘書省檢閱林光世用二家曆法各為推算。其四曰:德卿曆與玉曆壬子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節氣時刻皆同,雨水、驚蟄以下九節氣各差一刻。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卯朔日食,帶出已退所見大分八;玉推日食,帶出已退所見大分七。辰當壁宿度,同。其六曰:德卿曆鬥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曆鬥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曆鬥分僅差一秒。惟二十八秒之法,起于齊祖沖之,而德卿用之。使沖之之法可久,何以歷代增之?玉既指其謬,又多一秒,豈能必其天道合哉!請得商隺推算,合眾長而為一,然後賜名頒行。」十二年,曆成,賜名《會天》,寶祐元年行之,史闕其法。

    鹹淳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冬至,至後為閏十一月。既已頒曆,浙西安撫司準備差遣臧元震言:

    曆法以章法為重,章法以章歲為重。蓋歷數起於冬至,卦氣起於《中孚》,十九年謂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閏,必第七閏在冬至之前,必章歲至、朔同日。故《前漢·志》雲:「朔旦冬至,是謂章月。」《後漢·志》雲:「至、朔同日,謂之章月。」「積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唐志》曰:「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章法之不可廢也若此。

    今所頒庚午歲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為冬至,又以冬至後為閏十一月,莫知其故。蓋庚午之閏,與每歲閏月不同;庚午之冬至,與每歲之冬至又不同。蓋自淳祐壬子數至鹹淳庚午,凡十九年,是為章歲,其十一月是為章月。以十九年七閏推之,則閏月當在冬至之前,不當在冬至之後。以至、朔同日論之,則冬至當在十一月初一日,不當在三十日。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則是章歲至、朔不同日矣。若以閏月在冬至後,則是十九年之內止有六閏,又欠一閏。且一章計六千八百四十日,於內加七閏月,除小盡,積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約止有一日。今自淳祐十一年辛亥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後起算,十九年至鹹淳六年庚午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當為冬至,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今算造官以閏月在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後,則此一章止有六閏,更加六閏除小盡外,實積止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後章歲之數,實欠二十八日。曆法之差,莫甚於此。況天正冬至乃曆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餘分,而後可以置第一閏。今庚午年章歲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去第二日丁卯僅有四分日之一,且未正日,安得遽有餘分?未有餘分,安得遽有閏月?則是後一章之始不可推算,其謬可知矣。今欲改之,有簡而易行之說。蓋曆法有平朔,有經朔,有定朔。一大一小,此平朔也;兩大兩小,此經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今正以定朔之說,則當以前十一月大為閏十月小,以閏十一月小為十一月大,則丙寅日冬至即可為十一月初一,以閏十一月初一之丁卯為十一月初二日,庶幾遞趲下一日置閏,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始為大盡。然則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則至、朔同日矣;閏月既在至節前,則十九年七閏矣。此昔人所謂晦節無定,由時消息,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余於終,正謂此也。

    夫曆久未有不差,差則未有不改者。後漢元和初曆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閏,曆雖已頒,亦改正之。顧今何靳於改之哉!元震謂某儒者,豈欲與曆官較勝負?既知其失,安得默而不言邪!

    於是朝廷下之有司,遣官偕元震與太史局辨正,而太史之詞窮,元震轉一官,判太史局鄧宗文、譚玉等各降官有差。因更造曆,六年,曆成,詔試禮部尚書馮夢得序之;七年,頒行,即《成天曆》也。

    德祐之後,陸秀夫等擁立益王,走海上,命禮部侍郎鄧光薦與蜀人楊某等作曆,賜名《本天曆》,今亡。

    志第三十六律曆十六

    ○紹興統元乾道淳熙會元曆

    演紀上元甲子,距紹興五年乙卯,歲積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一。《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歲積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三。《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歲積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二。《會元》上元甲子,距紹熙三年辛亥,歲積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氣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萬。《淳熙》五千六百四十。《會元》統率三萬八千七百。

    歲周: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八;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六百八十八。《乾道》期實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三百八,歲週三百六十五、餘七千三百八。《淳熙》歲實二百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三百七十四。《會元》氣率一千四百一十三萬四千九百二十二。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餘六千五百五十四半。《淳熙》餘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會元》餘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實:二十萬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萬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一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會元》朔率一百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三十四。

    歲閏:七萬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八,又有閏限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閏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二十四。《會元》四十二萬九百二十四,又有閏限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乾道》又有沒限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會元》三萬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余三萬六千七十七。《乾道》余一萬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餘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會元》余二萬五百三十四,約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半。《乾道》余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十八。《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會元》余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余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十四。《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會元》余一萬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萬三千一百九。《淳熙》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會元》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虛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萬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會元》一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萬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萬。《淳熙》三十三萬八千四百、秒一。《會元》二百三十二萬二千。

    紀法:六十。三曆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以旬周去之,不盡,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大餘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其小餘總法退除為約分,即百為母。

    求次氣:置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秒加之,秒盈秒法從一小余,小余滿總法從一大余,滿紀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大餘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加之,為上弦;累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經日及餘也。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一百八十乘之,秒從之,用減一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萬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為日,不滿為餘。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得其氣辰。凡二十四氣,小餘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為日,不滿為餘。命經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滅日辰。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日、餘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餘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淳熙》餘四百一十、秒七十五。《會元》餘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餘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餘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淳熙》餘四百九十二、秒九十。《會元》餘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餘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餘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淳熙》餘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會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會元》三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會元》同一百。《淳熙》又有月閏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四曆俱與前曆同,此不載。

    求發斂去經朔日:置天正閏餘,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餘;滿總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餘,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土王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辰。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以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刻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歲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萬一千五百一十三。《會元》軌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曆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會元》一百一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會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曆同。

    《乾道》又有象限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九,《淳熙》、《會元》同。《淳熙》又有乾實三億九百萬七千六百一十三,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會元》半周天度同、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表略

    求每月盈縮分,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赤道宿度,冬至赤道日度,赤道宿積度入初末限,二十八宿黃道度,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二十四氣加時黃道日度,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太陽入宮日時刻及分。法同前曆,此不載。

    步月離

    轉周分:一十九萬九百五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八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一十五萬五千四百七、秒九千七百四十。《會元》轉率一百六萬六千三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三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余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餘三千一百二十七、秒九千七百四。《會元》余三萬一千四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朔差日:一、餘六千七百六十三、秒七千四百三十七。《乾道》余二萬九千二百八十、秒二百五。《淳熙》餘五千五百四十、秒五千八百六十。《會元》余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秒二千六百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千。

    弦策:七、餘二千六百五十一、秒七千五百。《乾道》余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千四百。《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千四百。《會元》一萬四千八百八、秒五十。

    七日:初數六千一百五十八,約分八十九;末數七百七十二,約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五千三百八十七,約分七十八;末數一千五百四十三,約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四千六百一十五,約分六十七;末數二千三百一十五,約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三千八百四十三,約分五十五;末數空。

    以上秒母一萬。

    以下秒母一百。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三曆同。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三曆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三曆秒二十九。

    平行分: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經弦、望及次朔入轉。法同前曆,此不載。

    表略

    《乾道》又有七日初數二萬六千六百五十九、初約八十九,末數三千三百四十一、末約一千一;十四日初數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九、初約七十八,末數六千六百八十一,末約二十三;二十一日初數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初約六十七,末數一萬二十二、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七、初約五十五,末數空、末約空。《淳熙》七日初數五千一十一,末數六百二十,初約八十九、末約一千二;十四日初數四千三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二百五十七,初約七十八、末約二十二;二十一日初數三千七百五十五、末數一千八百八十五,初約六十七、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三千一百二十七、初約五十五。《會元》七日初數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安約八十九,末數四千三百一十、末約一十一;十四日初數三萬八千、初約七十八,末數八千六百二十、末約二十一;二十一日初數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初約六十七,末數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九、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二萬一千四、初約五十五,末數一百六十一。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朔、弦、望定日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推月行九道;求九道宿度,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平定入轉,朏朒定數,正交入氣,正交加時黃道日度,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定朔、弦、望月所在宿度,定朔夜半入轉,次朔夜半入轉,月晨昏度,朔、弦、望晨昏定程,轉定度,晨昏月,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天正十一月定朔日晨前夜半平行月,次朔夜半平行月,定弦、望夜半平行月,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弦、望及後朔定日夜半入轉,定朔、弦、望夜半月度。法同前曆,此不載。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六十三分。《乾道》分同,秒一十八。《淳熙》、《會元》同。

    象限:九十一、三十一分。三曆同,秒九。

    消息法:一萬二千二百十一。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計八刻二百三十一分。《乾道》餘一百。《淳熙》餘一百八十八。《會元》餘一百二十九。

    昏明刻:三百四十六半。《乾道》餘一百五十。《淳熙》餘二百八十二。

    昏明餘數:一百七十三少。《乾道》昏明分七百五十。《淳熙》昏明分一百四十一。《會元》九百六十七半。

    冬至岳台晷景: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景:一尺五寸六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六十二日。分空。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二十日六十二分。

    求每日消息定數: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晨昏日出、入分及半晝分,每日距中度,夜半定漏,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更籌辰刻,昏、明度,五更攢點中星,九服距差日,九服晷景,九服所在晝、夜漏刻。法與前曆同,此不載。

    步交會

    交終分:一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八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交實一十五萬三千四百七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六。《會元》交率一百五萬三千一百一十二、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終日:二十七、餘一千四百七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餘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餘一千一百九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二。《會元》餘八千二百一十三、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二百、秒三千二百二十八半。《乾道》余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三、秒三十七。《淳熙》餘三千四百一十八、秒四千七百七十一半。《會元》余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六、秒六千七十。

    朔差:二日、餘二千二百六、秒三千五百四十三。《乾道》餘九千五百五十一、秒一千五百六十六。《淳熙》餘一千七百九十五、秒六千五十七。《會元》余一萬二千三百二十、秒七千八百六十。

    後限:一日、餘一千一百十三、秒一千七百七十一半。《乾道》餘四千七百七十五、秒五千七百八十三。

    前限:十二日、餘三千九十七、秒一千四百五十。《乾道》余一萬三千四百九、秒七千二百三十四。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十。《乾道》余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千八百。《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千八百。《會元》余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七。

    交率:四十二。《乾道》八十。《淳熙》六十一。《會元》五百七。

    交數:五百三十五。《乾道》一千一十九。《淳熙》七百七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乾道》分七十九、秒四十。《淳熙》同。《會元》分同、秒四十四。

    交象度:九十度九十四分。《乾道》分同、秒八十五。《淳熙》同。《會元》分同、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分。《乾道》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半。《淳熙》同。《會元》秒四十二。

    陽曆食限:二千七百四十五。《乾道》一萬四千四百。《淳熙》二千六百三十。《會元》一萬八千。

    陽曆定法:二百七十四半。《乾道》一千四百四十。《淳熙》二百六十三。

    陰曆食限:四千五百八十五。《乾道》一萬八千。《淳熙》三千二百四十。《會元》二萬二千五百。

    陰曆定法:四百五十八半。《乾道》三百二十四。

    《乾道》又有月食限二萬九千一百,《淳熙》五千四百六十,《會元》三萬六千。《乾道》月食定法一千八百,《淳熙》三百五十六。《乾道》月食既限一萬一千一百。《淳熙》月食既限一千九百。

    推天正十一月加時入交泛日:求次朔及望入交泛日,定朔、望夜半交泛,次朔夜半入交泛日,朔、望加時入交常日,朔望加時入交定日,月行陰陽曆,朔、望加時入陰陽曆積度,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食甚定餘,日月食甚入氣,日月食甚中積、氣差、刻差,日入食限,日入食分,日食泛用分,月入食限,月入食分,月食泛用分,日月食定用分,日月食虧初、複滿小餘,月食既內、外分,日月食所起,月食更、點定法,月食入更點,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日月食甚宿次。法同前曆,此不載。

    步五星

    五星會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終率: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乾道》一千一百九十六萬六千五百八十一、秒五十五。《淳熙》周實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一十五、秒六十五。《會元》周率一千五百四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約分八十八、秒七十九。《乾道》分八十八、秒六十。《淳熙》約分八十八、秒五十七。《會元》分八十八、秒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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