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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

    Part 220

    小說: 宋史 作者:Tuotuo 字數:9440 更新時間:2019-11-21 10:57:32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複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已納款,乃罷。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往為胗視。」

    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強壯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沖,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裏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禦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沖,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內則遮罩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只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複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並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強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

    皇祐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五年,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監三人,駐紮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三年,詔員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甯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三年,詔:「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窮吾國用者,冗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余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甯諸州,以備盜賊。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間徙軍于全、永。元豐中,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與州郡兵官,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裏一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余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紮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系將、不系將馬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並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並欽州如昔峒駐紮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紮,代東兵兩指揮赴太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于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紮,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禦人兵,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戍兵五十指揮。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歸營。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之。續有旨改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余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以威果為名。」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裏、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種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複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閔念。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勞費。願以一年終更。」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逮和議既成,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亦倚重焉。乾道、淳熙、紹熙之際,一遵其制。開禧初,復議用兵,駐紮諸兵始複移屯。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郡雖循舊貫,其諸駐紮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鹹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于權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

    ○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准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裏,宜以裏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甯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複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並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禦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柺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甯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登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紮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複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于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惶,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禼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余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甯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甯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複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甯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奸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甯三年,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李複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械不能為用,況于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于邊事,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于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輓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裏,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于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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