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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

    Part 80

    小說: 宋史 作者:Tuotuo 字數:8793 更新時間:2019-11-21 10:57:30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定朔、弦、望約分,副之,以乘其日升降分,一萬約之,所得,升加降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初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夏、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各視月行所入正交積度,滿交象去之,入交積度及交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若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交象,餘為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千而一為度,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此加減出入黃道六度,單與黃道相校之數,若校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

    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道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者,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者,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二差皆增益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約之為太、半、少。

    求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及餘秒去之,乃減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得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若滿氣策即去之,余為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若求朏朒定數,如求朔、望朏朒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乘其日算外損益率,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以平交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平交入氣余,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正交入氣日及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日度:置正交入氣餘,副之,以乘其日升降分,一萬約之,升加降減其副,乃以一百乘之,如統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正交度加時黃道日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千而一,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以加黃道宿度,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以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道與赤道差數。同名以加,異名以減,二差皆增損正交度,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度。各以弦、望度加其所當日度,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後黃道積度,如前求九道術入之,以前定宿正交後九道積度減之,餘為定朔、弦、望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凡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准,故曰加時九道。

    求定朔午中入轉:各視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秒,以半法加之,若定朔及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否則因經為定。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每日午中入轉。

    求晨昏月度: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如統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望小餘乘其日算外轉定分,如統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減者,覆減之,餘為後;以前加後減定朔、弦、望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數: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以減定程,餘為盈;不足減者,覆減之,餘為縮;以相距日除之,所得,盈加縮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置朔、弦、望晨昏月,以每日轉定度及分加之,滿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凡注曆,自朔日注昏月,望後一日注晨月。

    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術之精微,如求速要,即依後術求之。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置歲周,以天正閏餘減之,餘以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余,以平行月度分秒乘之,如統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即天正十一月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否則因經為定,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滿周天度及約分、秒去之,即得次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弦望定日夜半平行月:各計朔、弦、望相距之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其月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朔晨前夜半入轉:置其月經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餘秒,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否則因經為定,其餘如統法退除為分秒,即得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滿轉週二十七日五十五分、秒四十六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入轉。

    求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定月:置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入轉分,乘其日算外增減差,百約為分,分滿百為度,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定朔、弦、望晨前夜半月離宿度及分秒。如求每日晨、昏月,依前術入之,即得所求。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一分。

    消息法:九千七百三。

    半法:六千一十五。

    辰法:二十五。

    半辰法:一十二半。

    刻法:一千二百二。

    辰刻:八、餘四百一。

    昏明分:三百太。

    昏明刻:二、餘六百一半。

    冬至嶽台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嶽台晷影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一百三十七日、空分。

    求嶽台晷影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以來日數,以二至約分減之,乃加半日之分五十,即入二至後來午中日數及分。

    求嶽台午中晷影定數:置入二至後日及分,如初限已下者為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末。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入分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仍以入限日及分乘其日盈縮積,其盈縮積者,以入盈縮限日及分與二百相減相乘,為盈縮積也。

    五因百約,用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分,以減冬至嶽台晷影常數,餘為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其在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以三約入限日及分,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泛差;仍以盈縮差度減去極度,余者春分後、秋分前,四約,以加泛差,為定差。春分前、秋分後,以去二分日數乘之,六百而一,以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分,以加夏至嶽台晷影常數,為其日午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午中定積日:置其日午中入二至後來日數及分,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之,即每日午中定積日及分。

    求每日午中消息定數:置定積日及分,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七因,進二位元,以消息法除之,為消息常數;副置之,用減六百一半,餘以乘其副,以二千六百七十除之,以加常數,為消息定數。冬至後為息,夏至後為消。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置其日消息定數,十六乘之,滿四百一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每日午中黃道去極度及分。

    求每日太陽去赤道內外度:置其日黃道去極度及分,與一象度相減,餘為太陽去赤道內、外度及分。去極多為日在赤道外,去極少為日在赤道內。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半晝分。置其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二千一百少,秋分後減三千三百八少,各為其日晨分;用減統法,餘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減半法,餘為半晝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其日晨分,進位,十四因之,以四千六百一十一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距子度。用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五而一,為每更差數。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晨分,進一位,如刻法而一為刻,不滿為刻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置夜半定漏,倍之,加五刻,為夜刻。減百刻,為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得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其辰數依發斂術求之。

    求更點辰刻:置其日夜半定漏,倍之,二十五而一為籌差;半之,進位,為更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籌差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籌所在辰刻及分。若用司辰漏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十刻,餘依術算,即得內中更籌也。

    求每日昏曉中星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命之曰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五更及曉中星。若依司辰星漏倍距子度,減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依術求更點差度,即內中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也。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嶽臺北,測冬至後與嶽台冬至晷影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岳台南,測夏至後與嶽台晷影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影:若地在嶽臺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嶽台冬至晷影常數,為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者,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嶽台夏至晷影常數,即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即晷在表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為二至差刻。乃置嶽台其日消息定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嶽台二至差刻二十除之,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進位元,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以加減其處二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以加夏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以減冬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求日出入差刻及五更中星,並依嶽台法求之。

    志第三十一律曆十一

    ○觀天曆

    步交會

    交終分:三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餘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二。

    朔差日:二、餘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後限日:一、餘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餘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萬。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數: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陽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陰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交終分及秒去之,不盡,滿統法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及望加時入交泛日:置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若以經朔小餘減之,餘為夜半入交泛日。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置經朔、望夜半入交泛日,若定朔、望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即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夜半入交泛日:置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九千四百七十八、秒五十六,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即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置經朔、望入交泛日及餘秒,以其朔、望入盈縮限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餘秒。

    求朔望加時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及余秒,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朔、望加時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行入陰陽曆:置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交中已下為月行陽曆;已上去之,餘為月行陰曆。

    求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置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以統法通日,內餘,九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即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及分。

    求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置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已下為入少象;已上,覆減交中度,餘為入老象。皆列於上,下列交中度,相減相乘,進位,如一百三十八而一,為泛差。又視入老、少象度,如半交象已下為初;已上去之,餘為末。皆二因,退位,初減末加泛差,滿百為度,即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定餘:置定朔小餘,如半統法已下,與半統法相減相乘,如三萬六千九十而一為時差,以減。如半統法已上減去半統法,餘亦與半統法相減相乘,如一萬八千四十五而一為時差,午前以減,午後以加,皆加、減定朔小餘,為日食甚小餘。與半法相減,餘為午前、後分。其月食者,以定望小餘為月食甚小餘。

    求日月食甚辰刻:各置食甚小餘,倍之,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五因,滿刻法而一為刻,不滿為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即命起子初。

    求氣差:置其朔盈、縮限度及分,自相乘,進二位,盈初、縮末一百九十七而一,盈末、縮初二百一十九而一,皆用減四千一十,為氣泛差。以乘午前、後分,如半晝分而一,所得,以減泛差,為定差。春分後,交初以減,交中以加;秋分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如食在夜,反用之。

    求刻差:置其朔盈、縮限度及分,與半周天相減相乘,進二位,二百九而一,為刻泛差。以乘午前、後分,如三千七百半而一,為定差。冬至後午前、夏至後午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冬至後午後、夏至後午前,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求日入食限交前後分:置朔入交定日及餘秒,以氣、刻、時三差各加減之,如交中日已下為不食;已上去之,如後限已下為交後分;前限已上覆減交中日,餘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交前後分,如陽曆食限已下為陽曆食定分;已上,用減一萬二千八百,餘為陰曆食定分。如不足減者,日不食。

    各如定法而一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日食定分,退二位,列於上,在陽曆列九十八於下,在陰曆列一百五十八於下,各相減相乘,陽以二百五十而一,陰以六百五十而一,各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交前後分:置望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後限已下為交後分。前限已上覆減交中日,餘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後分,如三千七百已下,為食既;已上,覆減一萬一千七百,不足減者為不食。

    餘以八百而一為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小分半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交初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而一,用減一千二百三,交中以一千二百六十四而一,用減一千八十三,各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日月食定用分。

    求日月食虧初複滿小餘:置日月食甚小餘,以定用分減之,為虧初;加之,為複滿:即各得所求小餘。若求辰刻,依食甚術入之。

    求月食更籌法:置望辰分,四因,退位,為更法;五除之,為籌法。

    求月食入更籌:置虧初、食甚、複滿小餘,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皆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盡,以籌法除之為籌數。其更、籌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籌。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朔、望之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以統法約日月食甚小餘,加之,內月食更加半周天,各依宿次去之,即日月食甚所在宿次。

    求月食既內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覆減三千七百,如不足減者,為食不既。

    退二位,列於上,下列七十四,相減相乘,進位,如三十七而一,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為既內分;以減定用分,餘為既外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所見之分:各以食甚小餘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分已上,為不帶食出入。

    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之分,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減既分,如不足減者,為帶食既出入。

    以減所食之分,餘為帶食出、入所見之分。

    求日食所起: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滿東南;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滿東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複滿正東。此據午地而論之,當審黃道斜正可知。

    求月食所起: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滿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滿西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東,複滿正西。此據午地而論之,當審黃道斜正可知。

    步五星

    五星曆策:一十五度、約分二十一、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七十九萬八千五百二十六、秒九十二。?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一萬五百八十六、秒九十二。

    歲差:一百一十六、秒七十二。

    伏見度:一十三半。

    木星盈縮曆

    火星周率:九百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秒七十六。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一萬一千一百九十、秒七十六。

    歲差:一百一十六、秒一十三。

    伏見度:一十八。

    火星盈縮曆

    土星周率:四百五十四萬八千四百三十一、秒八十五。

    周日:三百七十八、餘一千九十一、秒八十五。

    歲差:一百一十六、秒三十。

    伏見度:一十六半。

    土星盈縮曆

    金星周率:七百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秒三十四。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一萬八百三十一、秒三十四。

    歲差:一百一十六、秒六十九。

    伏見度:一十一半。金星盈縮曆

    水星周率:一百三十九萬四千二、秒七。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一萬五百五十二、秒七。

    歲差:一百一十六、秒四十。

    夕見晨伏度:一十五。

    晨見夕伏度:二十一。

    水星盈縮曆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置天正冬至氣積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用減周率,余滿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之為平合中積。因而重列之為平合中星,各以前段變日加平合中積,又以前段變度加平合中星,其經退行者即減之,各得五星諸變中積中星。

    求五星入曆:各以其星歲差乘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減平合中星,為平合入曆度及分秒。求諸變者,各以前段限度累加之,為五星諸變入曆度及分秒。

    求五星諸變盈縮定差:各置其星其變入曆度及分秒,如半周天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以五星曆策度除之為策數,不盡,為入策度及分秒。以其策下損益率乘之,如曆策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以損益其下盈縮積度,即五星諸段盈縮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諸變定積:各置其星其變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加之,滿統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定日辰及分。

    求五星諸變入所在月日:各置其星其變定積,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及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命月數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乃以其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諸變加時定星:各置其星其變中星,以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內金倍之,水三之,然後加減,即五星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時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五星皆因留為後段初日定星,餘依術算。

    求五星諸變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諸變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定星相減,余為其段度率。

    求諸變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變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餘為泛差。並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為總差。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其在再行者,以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為總差。內金星依順段術求之。

    求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後行分少,加之為初,減之為末;後行分多,減之為初,加之為末。退行者,前段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段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日率一以除之,為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損之;後行分多,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命之,即每日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減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減之;後行分多,加之算。

    以所求日乘之,為積度;以順加退減其星其段初日夜半宿次,即所求日夜半宿次。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減太陽行分,為行差。金、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並太陽行分,為行差。內水星夕伏、晨見,直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見伏泛用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見、伏泛用積。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縮定差,內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定積,為定合見、伏泛用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定積,為定合見、伏泛用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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